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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馆受伤,怎么走法律程序赔偿

前言

修正后的《体育运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推进各种文艺活动体育运动公益活动,增强人民素养。那么,参与及承办体育运动公益活动,相关卵蛤属有什么样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如何有效分担信用风险?

编者按

瑜珈发烧友报名者参与现代舞馆的高空瑜珈工程项目,体能训练时从瑜珈绳上碎裂后跌倒,到底应由谁分担索赔职责?瑜珈总教练应分担什么职责?请看以下事例!

01此案简述

(一)背景:瑜珈学生在现代舞馆体能训练时从瑜珈绳上碎裂丧命,发生经济损失11多万元

李某芳与陈某系母女,他俩在某县开办现代舞专精专精学习班。罗某香报名者参与专精培训,专精培训工程项目包括:钢筋、双杠、空瑜、绸吊等工程项目。

2018年12月2日下午,为赴欧美国家参与某高空现代舞艺术邀请赛,罗某香等四名专精学习班学生,在现代舞梦工厂未使用保上海瑜珈专精培训安全套进行练。罗某香在练过程中失去平衡时左脚著地丧命。

后罗某香在四人随同下赶赴疗养院急诊。

疗养院确诊为:髋关节拉伤,右肱骨网络平台脱臼。Pleyben住院,耗费医药费4多万元。治疗就此结束Pleyben鉴别,误工程进度6个月,保健期3个月等等。

(二)高等法院裁决:瑜珈学生在现代舞梦工厂练高空瑜珈掉落丧命,现代舞梦工厂和学生均有职责,现代舞梦工厂索赔经济损失1万多元

就案发经过及经济损失索赔问题,罗某香与与现代舞梦工厂餐饮企业产生争论。

罗某信张张:当日是陈某的女儿胡小某先到梦工厂开的门。

李某芳及陈某主张:罗某不是在其梦工厂练丧命的。

因双方存在争论,罗某香即将李某芳及陈某起诉至高等法院,请求高等法院裁决上述被告索赔其各项经济损失12多万元余。

诉讼中,高等法院确定案件的争上海瑜珈专精培训议焦点为:1、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2、瑜珈馆餐饮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应分担何种职责?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

就争论焦点1,罗某香确系在现代舞梦工厂丧命。

根据案发时在场数人的陈述,可以证明罗某香确系在现代舞工作时练丧命的。

争论焦点2: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分担索赔职责。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体育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文艺活动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职责。

1、现代舞梦工厂餐饮企业李某芳、陈某存在过失,分担15%的职责

罗某香在李某芳、陈某处报名者学习空瑜工程项目,李某芳、陈某有义务为罗某香提供教学内容并负责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空瑜,李某芳陈述空瑜是从上海瑜珈专精培训欧美国家传入中国的一个工程项目,目前没有国家现代舞专精培训营业资格证书,其是私人教学。

高等法院认为,空瑜作为一项新的运动工程项目,在目前中国对此无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李某芳、陈某进行教学更应谨慎而为,但通过李某芳、陈某陈述及证人证言,现代舞梦工厂除了他俩有钥匙外,其他学生也有钥匙。

因此可以看出,李某芳、陈某在日常管理中并非十分严格。此外,从他俩提交的视频内容可以看出:

空瑜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空公益活动,罗某香于当日下午进入已经开放的现代舞梦工厂,而罗某香将于次日赴欧美国家参与高空现代舞艺术邀请赛,他俩对于罗某香进入该梦工厂可能会进行练应当知晓,但其并未留在现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邱香不能自行进行练上海瑜珈专精培训

综上,李某芳、陈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分担相应的职责。

2、学生罗某香自身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分担85%的职责

罗某香在现代舞梦工厂报名者学习空瑜已有一年有余,再结合其准备租赁房屋开办空瑜专精学习班足见其对于空瑜练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应当知晓

且事故发生时练的场地及使用的绸子均与平时一致,虽其陈述因比赛没有保安全套,故赛前一段时间李某芳、陈某让其在没有保安全套的情况下练;但在他俩均不在场又没有放置保安全套的情况下,其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身没有尽到足够、合理的预防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自身应分担相应的职责

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审理情况,认定由李某芳、陈某分担15%的职责,罗某香分担上海瑜珈专精培训85%的职责。

3、经济损失认定:

罗某香的合理经济损失为:

医药费21295.13元(个人支付金额),误工费30551.84元,营养费2250元,保健费1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鉴别费14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7116.97元。

裁决由李某芳、陈某连带分担15%,计10067.55元。

剩余经济损失,由罗某香自行分担。

一审裁决后,罗某香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2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瑜珈学生在现代舞梦工厂练高空瑜珈时丧命的案件。虽然系瑜珈学生自行练时跌落丧命,高等法院仍认定现代舞梦工厂餐饮企业存在过错,分担15%的索赔职责。那么,上述职责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上海瑜珈专精培训)本案各方职责分析:

1、受害人参与高信用风险公益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信用风险的文体公益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分担侵权职责;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信用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信用风险的文体公益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分担侵权职责,但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高等法院认为受害人罗某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意识到高空瑜珈运动作为一种体育运动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信用风险性,其应当能够判上海瑜珈专精培训断其自身状况是否适合从事此项运动,其本身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因自行练时无保护掉落导致丧命,罗某香自身分担主要过错。

2、现代舞梦工厂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体育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餐饮企业、管理者或者文艺活动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职责。

本案中,李某芳和陈某作为现代舞梦工厂的餐饮企业,对与经营高空瑜珈这类高信用风险的体育运动工程项目,对学生具有更高的保障其安全的注意义务。

因现代舞梦工厂的管理不够严格,允许学生自行进室内练,造成学生丧命的后果,故高等法院裁决餐饮企业分担部分职责,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二)各方职责的信用风险分担上海瑜珈专精培训问题

1、参与高信用风险运动的人员的信用风险分担

参与高信用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信用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张某建及张某浩。

如欲规避自身的信用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信用风险分担及规避。

2、体育运动场馆的信用风险分担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餐饮企业、管理者或者文艺活动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职责。

《体育运动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职责保险制度。

体育运动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职责保险及组织者职责保险等进行信用风险分担。

如果A公司就篮球上海瑜珈专精培训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职责保险,则李某芳及陈某对罗某香的索赔职责,将由保险公司公众职责险分担。

03《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餐饮企业、管理者或者文艺活动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职责。

修订后的《体育运动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推进文艺活动体育运动公益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养。体育运动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运动公益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04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信用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上海瑜珈专精培训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分担索赔职责;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分担上述信用风险。

05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与具有一定信用风险的文体公益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分担侵权职责;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餐饮企业、管理者或者文艺活动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职责。

因第四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四人分担侵权职责;餐饮企业、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担相应的补上海瑜珈专精培训充职责。餐饮企业、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分担补充职责后,可以向第四人追偿。

《体育运动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职责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运动赛事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赛事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工程项目餐饮企业应当投保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和场所职责保险。

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21)苏07民终2289号民事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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